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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与生态保护评价探析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21-08-21 09:30 隶属于:工业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绿色矿业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建设人-企业-环境自然和谐,建立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绿色矿业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建设“人-企业-环境”自然和谐,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矿区,处理好资源开发—循环转化—环保绿色的关系,有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高质量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绿色矿山建设与生态保护评价探析

  1 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及相关要求

  1.1 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

  据贵州省有关要求,截止2025年底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100%。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2)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3)通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4)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具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准和同意书;

  (6)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7)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开采满1年以上;

  (9)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2年内没有被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10)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绿色矿山建设符合“五化”要求(6大项23小项指标):即实现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山环境生态化。

  1.2 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破坏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加强政府组织和宣传,全面总结经验,摸索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力转换等新模式、新途径。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指导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体系,建设时既要考虑生态适宜性,还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目标,包括文化功能、美学功能和公众感受等。

  自2020年起,新建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技改扩能)矿山以及到期延续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升级改造,2020年度已经完成预期800个名录指标,新建、拟建、在建、生产矿山限2025年底绿色矿山达标率100%。

  2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对有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由责任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留则留”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露天矿山严格执行由上到下分层开采,最终实现无边坡、无废石、无采坑;鼓励井下开采矿山采用回填技术,防止地面塌陷。倡导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矿区。

  2.1 新建(改扩建)矿山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含地质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绿色矿山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等,坚守环境保护底线,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垦”,“边开采、边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开发方式,所有新建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机构。

  2.2 生产矿山

  严格对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的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修复费用从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中支出;基金账户资金不足的,由采矿权人补足。矿业固体废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或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加强矿山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权。

  2.3 历史遗留矿山

  已闭坑的中央或地方国有大中型矿山,治理与恢复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已闭坑、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丢弃小型矿山,其治理资金主要以地方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的形式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及闭库与土地复垦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办矿、规范管理、资源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和诚信经营方面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生产生活环境美化、企地和谐建设取得显着成效。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仅简单地对原生态环境进行人为的恢复、复垦,还要进行修整、重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生态环境恢复需要建立长期保持机制,积极促进矿山行业和自身企业的共同发展,把矿业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区规划、设计、开采、修复全过程,实现自然、经济和社会“三赢”目标。

  参考文献

  [1]孙维中.浅谈绿色矿山建设[J].煤炭工程, 2006(4):31-32.

  [2]吕新前,杨卫东,程青建设绿色矿山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实践[J].西部探矿工程,2009(11):56-57.

  [3]黄敬军,伊嘉曾,宋云飞,王玉军,朱谷.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的探讨[J.金属矿山, 2009(11):84-85.

  《绿色矿山建设与生态保护评价探析》来源:《新疆有色金属》,作者:胡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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