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如取得异常的扣税凭证,则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宜。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
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如取得异常的扣税凭证,则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宜。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文),限定了异常凭证的范围以及处理方式。本文针对以上异常凭证涉税事项进行分析。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异常凭证受票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受票方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异常凭证范围解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是因为税控系统中未开具的发票,可登陆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已经开具未上传到税局的发票,可以将开票信息修改。如果被不法分子盗取或利用,会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流转的各个环节均为纳税人,其中一个环节纳税人未申报或缴纳增值税,对国家而言都会造成增值税损失。
(三)经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用发票也作为异常发票。因为增值税发票涉及至少三联,如果拆联分别开具,虽然查询发票号码、代码是真实的,但是发票票面的金额可能不符,这样的发票肯定是不合法的,很可能是想通过少计销项税或者多认证进项税,来骗取国家税收。
(四)通过大数据分析,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涉及的专用发票。现在金税三期系统信息功能很强大,通过对比历史数据、发票与实际业务比对、各税种之间比对,为发现异常发票提供了信息化手段。
(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发票。
(六)对于接受的异常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且占同期全部进项发票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也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也就是说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金额和比例上达到要求,其自己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所以企业对合作的供应商的信用筛查很重要。
二、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针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暂”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信用A级企业已抵扣的,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如果核实后可以抵扣,不需要先作进项税转出。其他类企业需要先转出,如果有异议再提出核实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家只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滞纳金问题进行了明确,没有针对其他情形进行明确,可以理解为在税务机关通知当月做进项税转出,依规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滞纳金。
三、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异常发票属于上述范围,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根据文件,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以按规定,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无法取得补开、换开发票或外部凭证的,可以凭借: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证明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前三项是必备资料之一。如果以上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且未取得相关证据资料证明交易真实的话,需要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四、防范措施
为防控异常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中制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各单位在实际经营中也应该加强风险防控。
(一)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的开票行为进行了限制。不允许其离线开票,并对开票人员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二)对企业来说,开票人员应及时或定期修改开票软件密码,保存好税控设备,长时间不用时,应落锁管理。如丢失税控设备或者增值税发票,及时报案止损,避免违法分子通过空白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漏税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特定纳税人除外。一些以偷税漏税为目的的单位,往往有成立期间短,快速骗取国家税收后,进行走逃或单位注销的特点。新成立企业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可以有效避免该类型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企业针对供应商应严格审核。针对合同执行应符合三流一致。要支付给合同约定的供应商,不能代付。否则出现异常凭证,无法提供三流一致的证据资料。同时文件规定如果异常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占纳税人同期进项税票70%以上的,其开具的发票也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也就是对纳税人来说,审核供应商变得尤为重要。供应商资质、供应商业绩、供应商信用都要经得起检验。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应对供应商资质及其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筛查,对违法行为较多,或被列为异常名单的应尽量避免与其进行合作;对成立时间较短的供应商,也应时刻关注跟踪,看是否存在失联或走逃的风险。
(五)企业应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通过银行汇款或票据等进行支付,尽可能的减少现金支付。否则如果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变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就无法提供非现金支付的证明资料,也不能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的业务是否真实合理。如果采用现金支付形式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证据不充分、或者业务不真实,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进行扣除,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但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还可能会涉及滞纳金,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六)针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国家税务局在金税三期中进行提示或预警,及时使受票方止损。目前工商和税务的信息不是完全打通的,建议国家税务局在发票管理系统里增加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开出单位的状态,对走逃或失联企业的状态进行预警。对企业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提醒。企业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调整,避免出现补缴税款或者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Z].2019年第38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Z].国税函〔2007〕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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