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仍采用传统的财政供给制进行医疗和养老,具有很大的滞后性。这就会导致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仍采用传统的财政供给制进行医疗和养老,具有很大的滞后性。这就会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不相同,在社会中没有统一、规范的保障制度。国务院于2015年1月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在同年10月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此政策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上的又一重大举措。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1职业年金微乎其微
在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间所存在的差距在不断缩短,实现了社会公平。但退休后保障待遇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职工心理上的恐慌和落差,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此,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不仅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缴纳职业年金。对于“新人”来说是非常利好的,能极大地提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但是对于“中人”,尤其是2024年10月后退休的“中人”,由于缴纳年限有限,职业年金可能显得微乎其微[1]。
1.2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各地政策差异大
在我国机关事业中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在政策上存在随意性和多言行。在缴纳保费的过程中,出现基数和比例不统一的情况,没有从根本上对养老保险范畴进行规范;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的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有的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来看,存在缴费方式、比例、基数的不同,有单基缴费和双基缴费之分。有的按固定的额度缴费,有的按固定的比例缴费,也分为按年缴费和按月缴费两种。归其原因是相关的制度体系不健全,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支撑。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较为缓慢,导致退休员工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2]。
1.3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混乱
从当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虽然已经实现了公平性,但是仍有编制范围超标、外聘工作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况存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参保过程较为复杂,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一定的阻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很多管理人员的能力平平,在进行管理时没有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归规定。出现员工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不确定,范围混乱,人数超出限制,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整体的参保进度[3]。
1.4难以确定缴费水平和基数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尤其是事业单位)与平时的绩效工资挂钩,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对绩效工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完善,但是没有完全将改革落到实处。存在改革不彻底,流于形式等不足的情况存在。通常机关事业单位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是属地管理,有部分是流域性机构,不同城市在养老制度中存在差异,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难。同时受到地区的不同,各个机关单位在年底发放工资时,缴费水平也有所不同。我国很多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不统一,部分地区会按照单位职工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也有的地区会按照实发工资金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的不统一,会影响最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效果。
1.5制度改革配套法律法规缺失
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比较严峻的问题。尽管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推进了多年,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改革成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旧存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建设与完善,但部分省市地区的法律法规出台进度相对较慢,而且各个地区之间的法律条例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政策内容也不够统一,这样便给制度改革带来了一定阻碍。
1.6抗风险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由各个地方财政部门划拨,采取分级统筹管理模式。虽然降低了上级财政部门的养老金下发压力,但是却存在抗风险能力偏弱的问题。简单来说,很多经济较好的地区,比如,东部、华中、华北等地区的养老金下发效果相对较好,通常不会出现延迟下发养老金现象,但是在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一旦上级与地方财政部门出现财政紧张情况,养老金便会出现收支不平衡,从而引起养老金延缓发放等问题。
2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效建议
2.1保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公平公正
制度的改革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且与社会的进步方向相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要依据这一特点。机关事业单位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想要顺利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就要消除地域上存在的差异,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改革的进行。让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地参与到养老保险改革之中来,提高他们的满意度。消除传统制度中所存在的障碍,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朝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为此,应当将单位职工的个人基本工资、职称工资、个人津贴、个人绩效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时采取“单基数”缴费方式,这样能够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相接轨,进而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合理性。
2.2确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各个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保证员工养老保险缴纳的合理。针对以往存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难确定的情况,要认真划分参保界限,对不同的参保群体选择不同的参保范围,充分照顾到每一位员工的情况。如果不能明确地对员工职责进行划分,可在对编制情况进行仔细了解后,再落实参保范围,方式造成保险损失。对于已经退休的员工,可补办相应的退休手续,补缴一定的保险份额后再缴纳养老保险。还要定期核实退休员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情况,确定缴纳年限和金额,最大限度上增加个人收益[4]。
2.3加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时期,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将会严重影响到保险制度的改革,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督,和合理运用社会资金。针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有法律法规进行应对,充分利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实现养老金的增值,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好各项资金。
2.4完善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再选择年金制度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对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不断完善,根据规章制度进行防范。对发放的月数和日期进行明确,防止出现资金减少的情况。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改革形势,按照规章制度来发放年金,保证制度制定的合理。对筹资结构和筹资渠道进行完善,有效管理好个人职业年金账户,减少出现员工职业年金价值缩水的情况。机关企业单位还可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保证职业年金的增值,实现职业年金的顺利实施。
2.5全面提供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提高对风险的抵抗能力,对统筹层次进行提高,实现省级统筹,以便进行统一的资金调配和管理。为保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问题,要建立良好的风险预警机制,防止出现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在统筹范围内可进行支付转移,实现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和互济性,保证社会的稳定。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抵御较高的风险,便于人员流动。可以在范围内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扩大调剂功能,清除流动障[5]。在制度改革条件下,考虑推进省级统筹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统筹层级,一方面由上级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另一方面由地方政府进行兜底处理。彻底改变过去将养老金财政压力单独施加给某个层级政府部门的被动局面,转而确保养老金保险的社会福利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2.6促进缴费与待遇相结合在推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有创新性思维,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的连续性。为了让单位职工充分享受到个人待遇,可以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时间,确定职工享受哪个级别的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单位职工出现个人岗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不相符情况。
3总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不仅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还与社会福利息息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想要进行更好更彻底的改革,就要通过长期的努力,要继续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继续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确保10年保护期后“中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过渡,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生活利益,保证社会公平,构建美好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姚奕同,祝伟昊.国外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比较分析与启示[J].中外企业家,2018(26):239.
[2]范贵光.开封市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18(01):22-23.
[3]石晓炎.信息时代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难点的分析[J].数码世界,2019(08):94.
[4]王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新建本科院校产生的影响[J].智库时代,2018(27):118-129.
[5]张雷.试析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人力资源,2020(06):125-12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及建议》来源:《经济管理文摘》,作者:康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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