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状况十分严峻,2014年4月全国污染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土壤调查点位的16.1%受到了污染,其中耕地部分的污染比例达到了19.4%。耕地污染治理刻不容缓。耕地资源在我们的生活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状况十分严峻,2014年4月全国污染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土壤调查点位的16.1%受到了污染,其中耕地部分的污染比例达到了19.4%。耕地污染治理刻不容缓。耕地资源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耕地资源却被破环,造成耕地流失,改变了土壤自身内部平衡系统,土壤结构恶化,使其慢慢失去调节能力。耕地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农药及化肥,城市污水的随意排放,工业污染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国外对于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已经有很丰富的成果,我国耕地污染法律制度的研究并没有国外开始的早,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我们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完善耕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外对耕地资源保护的方法以及法律,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改进我国对于耕地污染相关法律部门的执行力,从耕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来保护我国耕地资源。文章大致结构如下:认识耕地污染,对国外耕地污染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发现我国耕地污染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1、 耕地污染的概述
耕地污染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污染物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或者特性等方面的改变,影响耕地的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造成环境的破坏。
当前我国耕地污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农药以及化肥的过度使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耕地的使用面积逐年减少,但是农药化肥的使用却成反比增加。农药化肥的滥用,导致我国可以使用的耕地质量越来越差,然而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在没有更高的知识技能的支撑下只能选择提高农药化肥的使用,使得我国耕地污染陷入污染加重的死循环。
第二方面,工业污染。工业的发展带来的污染尤其的严重,工业是我国的重要经济支柱,但是由于科技的落后与技术应用的不完善,导致耕地污染问题愈发的严重。另外,工业制造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理,随意的排放更会加重耕地的污染。其中,大多工业废渣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污染物,这些物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对耕地的破坏是永久性的。
第三方面,城市污水排放。来源于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排污河污水等的污染水源进行灌溉,而灌溉使用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不符合灌溉耕地使用水的标准,并且由于灌溉方式的不合理,污水中的有机物,有害物质等随时间慢慢渗入土壤,最终会导致耕地污染。
2 、我国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2.1 、污染源的法律规定的短缺
我国对于耕地污染物的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因没有规制而随意的处理,对于城市污水的排放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污染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处理,随意的排放更会加重耕地的污染。因此我国需要对污染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通过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规制,从源头减少对耕地的污染。
2.2、 耕地污染监测内容较少
第一方面为排污单位监测制度不完善。因为科技的落后以及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制约,没有形成完善的污染监测体系,对排污单位缺乏动态监测,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严格的具体的规制。污染监测职责主要由企业监测站,市级监测站和县级监测站承担,作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对自己的排放污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自己的实际状况以及未来可能变化的趋势,而各个监测站主要对自己负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查,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更好的进化整个区域内的环境。
第二方面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法律人认识不足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耕地治理主要以政府为主,这样影响很多企业在进行排放审核过程中过分依赖政府相关机构。因此,排污企业会大力支持国家环保机构实施的各种监测工作,而且非常在意监测结果,如果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企业将会受到严肃的处理,同时还会降低其环境信用等级等一系列处罚,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丧失自行监测的能力。尽管《环境保护法》中已经规范了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求所有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可实现起来却很难,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方面为耕地污染监测制度的不完善。确定重点排污单位主体不明确。在确定排污企业的性质进行划分的过程中,重点企业和非重点企业的划分标准是否明确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造成巨大的影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规定》区市级以上的监测机构应当将试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划分到重点排污企业当中,该种企业的认定工作需结合实际的环境治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划分,并且需要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内容。随着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企业自行检测标准进行了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方案》以及《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都指出企业必须积极做好排放的自行检测工作。然而一系列规定基本都针对重点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来规定,而对于非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单纯的要求其做好公开监测信息以及具体简化标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必然影响非重点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实施效果,并且不能引起非重点排污企业的重视。
3、 完善我国耕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措施
3.1 、对耕地污染源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我国应当促进耕地污染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耕地污染来源的诸多方面都应当加强管控,促进耕地污染源头如加强对城市废水的管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作用对城市污水进行管理;出台相应的法规对工业污染物的处理进行限制,强制企业加大对污染物处理的投入,强制其对自我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全阶段的管控,使污染物最终投放大自然时对耕地的污染降到最低,使其中的重金属等的对耕地产生无法修复的污染物得到有效的处理。
对责任认定制度的完善是耕地污染防止法律法规完善的重中之重,尽管耕地污染责任认定是技术性的难题,它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完善责任认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耕地污染的修复提供制度依据。首先,制定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分别确立耕地与建设用地的规则,包括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相关权利义务等方面,方便法律适用;其次,应当依照不同耕地的发展状况和耕地污染情况制定不同责任认定规则,并且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公共参与的作用。另外,应当与当前的信息技术进行结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的信息技术,有助于提高耕地污染责任认定的效率,为将来的耕地污染的治理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
3.2 、完善耕地污染监测措施
建立国家有关耕地污染防治部门的监测制度,在单位自行排污监测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家有关监测机关的结合,使得对污染物监测的结果更加的精准,数据更加有效,对未来治理耕地污染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监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水平,对监管行业生产方面的问题要了如指掌,对耕地污染监测的不合理要时刻察觉,从更高维度对其进行监督,使得排污单位控制排污量;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项目,负责内容明确,合作协调有序可促进管理的高效进行;环境管理部门要进行权力的有效合理分配,最终形成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执行,质量控制以及技术指导由监测站负责,社会化监测机构在各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责任由排污企业承担。
4 、结语
综上所述,耕地污染已成为一件重要的事情,甚至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耕地污染监测体系的完善关键就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传统的监测制度已不大适用现在的污染情况,只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环境状况的变化,才能对耕地污染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并且所有包括企业、政府、公民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明确污染责任承担,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才能有效改变当前的污染严重的情况。排污单位更应当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动承担污染物的处理等相关问题,主动承担起耕地污染的修复责任,相信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我国耕地污染的状况会得到有效的改善。
参考文献
[1]肖强,赵腾宇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对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法律制度的影响[J]天津法学, 2021,37(01):5-11.
[2]秀英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J]乡村科技, 2020,11(23):121-122.
[3]刘宇庆,杨剑婷,杨晓东,陈明波,陈静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研究进展[J].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0(01):74-75.
《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来源:《清洗世界》,作者:贺莉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hr.com/hrlwfw/hrnylw/17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