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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认知的思想辩证法 ——兼论审美的“第二客体”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9-05-17 08:28 隶属于:社科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摘 要:人的审美活动由审美认知和审美元认知这两大过程构成,它们分别拥有不同的主体定位和客体对象;其间,在人之自我觉识性审美意识的下行性投射作用下,审美主体与外在审美

  摘 要:人的审美活动由审美认知和审美元认知这两大过程构成,它们分别拥有不同的主体定位和客体对象;其间,在人之自我觉识性审美意识的下行性投射作用下,审美主体与外在审美客体的相互作用导致第二客体形成,由此引发了人之心灵、大脑和身体系统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复杂的多层级相互作用,致使完满的审美意象得以次第创生、进而深度引致人的彻然无上的审美快感得以厚积薄发,充分体现了审美主客体之间相互对立、彼此渗透与增益、相互转化、相互迭代与递归、彼此协同与相互统一的系列性辩证法原理。

审美认知的思想辩证法

  关键词:第二审美客体 审美认知-元认知 心脑辩证法

  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人类审美思维方式的重要变革,能够导致审美认知范式发生根本性的翻转,进而能够引发人类审美行为及美学研究之认识论范式与方法论系统的划时代转换,借此孕生出信效度更高的美学思想与理论,借此引导人们发现、再创造和体验审美价值更高、结构功能更为完满的对象与自我之新世界。依笔者之见,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乃是概念更新、尤其是对标识性概念进行合情合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创造性和个性化的思想建构。具体而言,对心理学哲学、精神哲学及认知哲学而言,亟需摆脱千百年来所据守的主客、心身二元对立的笛卡尔主义的认识论窠臼,亟需通过发展与创制能够体现当代思想智慧的先进自洽的标识性概念、重建新型认识论坐标,据此形成相应的高阶思想原理和理论模型,借此孵化与催生中国特色的美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领域的学科思想理论体系。鉴于迄今国内对人类审美活动缺少认知哲学、心理学哲学和思维辩证法层面的标识性概念之建构及思想原理与心理机制之深入细致的理论辨识,本文拟结合对“第二审美客体”的释说,紧扣审美活动所必需经历的认知-元认知加工过程以及其间审美主客体所呈现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彼此协同及有机统一的认知加工过程、价值嬗变规律及其思想机制,深入细致地辨析人类审美活动所体现的思想活动之辩证法原理,以期促进自然辩证法在21世纪的中国取得长足进步,为我国借助系统创造工程实现宏伟的“中国梦”而铺设思想轨道。

  一、当代思维辩证法和心理学哲学、认知哲学的审美视阈观

  就思维辩证法而言,它是唯物辩证法在人类思维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和理论原理,诸如唯物辩证法有关联系、发展的观点,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等内容,都完全适用于思维辩证法。可以说,思维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实践活动中的具体反映;其中,思维观念、思维的精神载体——概念、思维方法、思维中介、思维的主体与客体、思维活动的价值生成与转化及迭代与递归特征、思维的心身效应和实践结果等系列内容,都是思维辩证法需要加以深入考察的重要问题。进而言之,各门自然科学之研究对象只涉及自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特殊的领域;自然辩证法将自然当作一个整体加以考察、以便从中抽析出某些总体性的规律。在自然科学中,具象化的“自然”对象是被给定的,其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业已被阐明;自然辩证法以抽象化的“自然”之总体规律作为对象,它是尚未确定、需要质疑的,更需要予以深化、细化、系统化、客观化和理论化。因而,自然辩证法既需要凭借人的理性思维超越现象达到实在、借此发现和概括自然界的总规律,也需要借助理性思维和相应的间接实证资料来发现与揭示人类思维在审美、科学、艺术、伦理、教育、技术等领域的具体活动规律。依笔者之见,就完整的人类思想活动的规律而言,其构成的层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处于高阶层面的理性思维之活动规律;二是处于中阶层面的知性思维之活动规律;三是处于低阶层面的感性思维之活动规律;四是处于心身中介层面的体性思维之活动规律。当然,我们还需要以适当的方式深入探究用以支撑上述的多层级思维活动的大脑皮层及皮层下系统之神经网络及其细胞与分子层面的中微观活动规律。

  在此需要指出,真理都是具体的,绝对抽象的真理仅仅属于想象和虚拟的世界。依笔者之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为多重形式:一是自然哲学层面的对象总体规律之思想映射关系;二是艺术和审美层面的主客体意象价值之情感映射关系;三是自然科学层面的对象具体规律之知识原理的认识关系;四是技术工程层面的物化自然之价值标准与方法论的创生性关系;五是生命遗传、生殖和发育成长层面的自然规律之体用、生命价值之传递和心脑体行能质之优化的本体化生关系。其中,思维的对象既包括外源性的原生态自然对象和人工态自然对象,也包括内源性的身体性、神经性、情感性、认知性和意识性的自然对象(或称之为呈现为客体性自我这种特殊形式的生命形态的自然对象)。与之相对应,思维辩证法之总体规律应当涵纳并具体体现为艺术与审美时空的理性意识活动规律、科学时空的理性意识活动规律、人格伦理性质的理性意识活动规律 , 等等;其中包括艺术文化层面的认知性和实践性意识之活动规律,科学文化层面的认知性与应用性意识之活动规律,道德文化层面的认知性和应用性意识之活动规律,生活文化层面的知识内化与知识应用之意识之活动规律,技术文化层面的认知性与操用性意识之活动规律 , 等等。为此,本文拟从审美认知这个维度、围绕第二客体这个标识性概念,据此深入探究人类思想活动的辩证法原理,以期提供有关思想辩证法的新视域、新概念和新观点,借此充实、深化和细化学术界对审美认知之思想活动机制的科学认识,以此造益于心理学哲学、精神哲学和思维辩证法的创新发展,逐步建设完整、深细和理论化的中国特色的自然辩证法体系。

  二、审美认知的主客体辩证法

  从审美意义上说,人的审美对象不但包括外部事物或外在客体,还包括人的内部事物或内在客体。这是因为,人的审美活动需要经历两大阶段——审美认知及审美元认知阶段,前者涉及人对外在对象的审美加工,后者涉及人对内在对象的审美加工。进而言之,人对外部世界的认知仅仅是审美主体的目的第一;审美主体的根本目的是认知内部世界,即通过感受外部世界的审美价值特征来引发其情知意和身体系统发生能态强化和价值增益的多重审美反应、进而借助元认知系统层递展开其对自己心脑体反应的具身性的元感知、元评价、元创造、元完善和元体验,最终实现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彻然满足自己的最大价值需要(包括顶级审美偏好等)。

  其间,审美主体不但需要对外在实有的审美客体(即第一审美客体)进行二度创造性加工,而且更需要对内在衍生的审美客体(即客体性自我、第二审美客体)进行创造性的二度加工。其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外在实有的审美客体、还是内在衍生的审美客体,都因着其存在于现实性时空而呈现出相对的不完满性、不具备最高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因而,它们都需要获得审美主体的二度创造,以便达致完满极致的价值境遇。同时,上述的审美客体之内在衍生及其与外部审美客体实现对立统一等深刻复杂的认知创造活动,皆需要人们动用相应的有所不同的主体性力量。具体来说,人需要在完整的审美活动中分别扮演双重角色:“认知(性)主体”及“元认知(性)主体”,借此分别承担与实现其对“第一客体”和“第二客体”的审美认知任务;其间体现了复杂、精妙的生命辩证法色彩。

  1. 审美认知的思维中介辩证法

  中介是客观事物发展与转化的中间环节,也是对立面双方获得融合与统一的必然形式;进而言之,镜像自我或对象化的自我是人借此贯通主客体世界的价值中介体。同时,思维中介还有助于体现审美主客体价值内容相互转化的关键环节。进而言之,自我对象化是人用以贯通主客体价值世界的思想中介。可以说,“客体性自我”便是人的思维活动之中的中间环节或思维中介,它有助于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展开相互作用、实现价值交流与转换、完善和价值体验。马克思指出:“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个性的对象,……而这就是说,对象成了他自身。”([1], pp.125-126)总之,审美主体唯有通过创造新的内部对象才能得以实现主客体的价值整合情形、进而由此实现审美主客体的价值统一境遇。

  2. 审美主客体活动所体现的思想辩证法

  审美主客体之间并不是直接发生相互作用的,而是需要借助多层级的审美中介来实现此种根本目标的。以往及现有的美学研究囿于二元主义的经典认识论坐标,仅仅局限于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认知关系的宏观论述与抽象辨析——即仅仅注重人分析对外在审美对象的认知加工机制,尚未虑及并深入阐释人类审美的元认知过程——即人对内在审美对象的元认知加工原理,其中包涵了审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深层内容、中介机制、心脑路径、作用产物及其认知效用等深层内容。由此来看,迄今为止的美学研究以及神经哲学、心理哲学研究等实际上处于“跛子”行走的尴尬境遇:它们仅仅靠一条腿走路,而忘却了另一条腿的存在及其重要功能。

  (1)审美认知与元认知活动的对立统一原理从心理学上看,认知(包括审美认知)是指人们“通过思维、经验和感官获得知识和理解的心理活动或过程”;它包括知识、注意、记忆和工作记忆、判断和评价、推理和计算、问题解决和决策、理解和语言生成等过程。[2] 元认知(包括审美元认知)是指人对自己的认知过程的再认知,由元记忆、元体验和元调节三部分内容组成。[3] 审美认知与审美元认知的区别在于,审美认知的主要内容是人针对客观事物所进行的某种智性操作,审美元认知活动的主要内容则是人针对自己的认知活动而进行的返身性的情感体验。由此可见,人的审美认知与审美元认知行为作为先后发生、次第展开、层层迭代和完形递归的精神活动范式,呈现了相互对立、内容传承、思想转化和价值统一的辩证发展特点,其间体现了外因与内因、原因与结果、量变与质变、否定之否定、物质与精神、心 - 脑 - 身、现实与理想、存在与超越等种种范畴内容的变化之道和审美价值衍生之道,因而成为我们深入考溯人类心脑世界之辩证发展规律的思想窗口。

  (2)审美的第一主体与第二主体之对立统一原理由上可知,审美主体在审美认知过程中主要对外在的审美客体(第一审美客体)进行一系列认知加工和多层级的二度创造与客体具身性体验——它不同于审美的元认知主体对客体性自我(即第二审美客体)所实施的自我镜像化创造与本体具身化体验。在接下来的审美元认知过程中,审美主体则主要负责对内源性审美客体(第二审美客体)进行本体性的自我感觉、自我知觉、自我情感评价、自我认知想象、自我意识性加工和多层级的内在二度创造与本体具身性体验。顺便补充一点,作为“认知性主体”的审美个体,在元认知阶段自动转变为“元认知客体”即“客体性自我”(第二审美客体);两者所对应的大脑结构及神经网络,留待第三节加以讨论。从中可见,审美主体在完整的审美过程中发生了复杂有趣的转化情形,在认知阶段这个“第一时间段”作为“认知主体”,在元认知阶段这个“第二时间段”转变为“元认知客体”,其间生动体现了审美主体实现时空分化与价值对立统一的思想辩证法原理。

  (3)审美的第一客体与第二客体之对立统一原理笔者此处所讨论的审美元认知意义上审美主体对第二客体(即同时作为第一客体之内化形式或主体性表征体和客体性自我的双元合一的新型客体)的价值感知和意识性体验,主要是一种具身化的情感性元体验、元记忆唤起与联想、自我想象与意象性完善行为,而不是一种理性化、冷静、理智性、批判性、内省性的自我反思行为;前者具有具有戏剧性、诗意性、惊奇性等审美特征,后者则不具有戏剧性、诗意性、惊奇性。那么,第二客体(客体性自我)又从何而来呢?体西尼(L. F. Ticini)等人指出,审美经验扎根于具身化的模拟境遇之中,主体对自我情感和身体的感觉表征了外在客体及内在形成的意象世界的价值特征。[4]

  莫里茨·盖格尔(M. Geiger)指出:“读者所具有的客观反应和主观反应被提高到体验的最高实在的地位。”[5] 盖格尔此处所说的审美的“客观反应”和“主观反应”,实际上即是笔者所说的第一主体针对第一客体的审美认知反应和第二主体针对第二客体的元认知反应;其中,第一客体乃是认知客体,第二客体乃是元认知客体;第一主体属于“先在自我”、体现为人对第一客体的客观认知加工及相应的心脑体反应,第二主体具有后在属性,体现为人对第二客体的主观性元认知加工及相应的心脑体反应。具体来说,第二客体(客体性自我)实际上来自审美主体对第一客体的整体性反应——即第一主体通过加工第一客体而形成的认知产物。其基本原理是,人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对指向第一客体的感知觉的意向性范导,再通过“自下而上” 的方式实现对有关第一客体的感觉经验的重塑和知觉建构,进而通过由上到下的方式对其所创造的有关第一客体的审美意象进行外在对象具身化的价值体验。因而,我们需要将“先在意识自然化”的投射理论作为阐释审美认知行为及第二审美客体得以发生的首要支柱理论。换言之,审美的“元认知主体”作为“第二主体”对作为“元认知客体”的“客体性自我”需要展开多层级的相互作用,具体过程参见本文第三节。那么,第二客体的根本内容又是什么?格特勒(B. Gertler)认为,人的情感意识状态乃是自我觉识的根本对象。[6] 换言之,人对自我情感状态的觉识来自于其对外部事物或客观对象的感觉、知觉、情感反应、认知判断等自下而上的客体性认知产物的全息整合、理念表征、意象建构,标志着人对客观事物之情感价值的理性认识、意象表征和意识体验。

  总之,审美的第一主体与第一客体、第二主体与第二客体,经过多层级的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之复杂的认知加工过程之后,逐步实现了彼此的内容整合与价值统一;其间,审美的“认知主体”(即第一主体)之所以能够顺利嬗变为“元认知客体”(即“第二审美客体”),其根本原因乃在于“认知主体”先对“第一客体”实施了审美的移情投射、想象评价,尔后再对此实施了从客体到主体的外在客体具身化体验这种价值转化行为,由此致使审美活动之前“认知主体”发生了本体性的价值嬗变和认知重构,具体呈现为人对第一审美客体所做出的一系列心脑体反应——正是后者恰恰构成了审美活动之元认知阶段的“元认知客体”(即第二审美客体);而作为第二主体的“元认知主体” 之出场,则主要受审美意识层面的自我觉识之理念性驱动。

  (4)人对自我的辩证建构观和审美认知观人对自我的辩证建构和审美认知,实际上体现为主体性自我与客体性自我的辩证生成及相互作用情形;其间蕴涵着深刻、复杂的精神辩证法内容。威廉·詹姆斯(W. James)提出了“自我”呈现的不同情形 :“宾格我”和“主格我”。前者可以被视为“对象化或客体性的自我”,而后者则充当了“主体者”的角色。进而言之,“宾格我” 包含了一个身体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自我。[7] 由上可见,主体性自我具有多层级的心理表征形态;就其属性而言,可分为三种类型(参见本文的后续内容)。客体性自我作为“第二审美客体”,充分体现了人对自我的辩证建构过程和审美认知特点,生动标示了从外因到内因、量变到质变、对立到统一、自我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贯通主客体自我与外部客体之价值联系的普遍性特征等深刻内容。

  (5)审美的第一客体-第二客体-审美主体相互作用的辩证法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形成有关审美的第一客体、第二客体与审美主体之相互作用的辩证法原理图式:由图1可见,基于第一主体对第一客体的审美认知反应而形成的第二客体,既充当了审美认知的价值中介体、也发挥着介导与转化审美元认知活动的重要功能,由此深入具体细致地推动了审美主客体的多层级相互作用(其中包括指向客体的审美意向投射、移情想象,以及回归主体的审美具身移情、自我想象和反射性价值体验)。这体现了人的心脑系统的相互作用机制及对立统一原理。

  在图1里,S代表审美主体;O1代表第一客体(外源性审美客体);O2代表第二客体(包括客体性自我之不完满的现实性形态及完满的理想化形态等多层级内容);IS代表完满的主客体价值融通合一及完形突现的顶级形态——格式塔综合体)。

  (6)审美主客体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辩证法从第一客体的构成到第二客体的形成、从第一主体出场到第二主体亮相,第一客体、第二客体和审美主体从不完满的现实存在境遇向完满的理想化境遇转化,其间经历了多阶段、多层级和多形态的因果变化、量变与质变、肯定 - 否定 - 再肯定、相互对立与相互统一的辩证运动规律。由图2可见,审美主体、外源性客体及内源性客体(客体性自我)之发生、发展和相互转化的过程,一是体现了第一审美主体(即认知性主体)与第一客体(即外源性客体)的往复式相互作用情形:先是前者向后者进行意向投射、移情想象和价值关系建构,接着是前者对经过审美加工的后者进行返身移情、自我想象、具身转化和本体体验,由此催生了第二审美主体;二是体现了第二审美主体(即元认知性主体)与第二客体(即客体性自我)的往复式相互作用情形:先是前者向后者进行意向投射、移情想象和价值关系建构,接着是前者对经过审美加工的后者进行返身移情、自我想象、具身转化和本体体验,进而催生了主体性自我的审美嬗变、价值完善和自我实现境遇。

  在图2里,PEO——完满的外源客体;OIS—— 理想化的客体性自我;PIO——完满的自我与完满的外源性客体所形成的格式塔整合体;PRS—— 完满实现的理想化自我(由完满的客体性自我具身转化为完满的主体性自我);IEO——不完满的外源性客体;ORS——不完满的现实性客体自我; IRS——不完满的现实性主体自我;ACS——审美创造性自我。1——创造性自我的审美设定;2—— 镜像化的审美移情 - 共鸣;3——镜像化的审美具身;4——外源客体之对象化移情 - 共鸣效应;5—— 外源客体之低阶具身;6——审美间体之低阶具身; 7——客体性自我的镜像具身;8——审美间体具身;9——不完满的现实性镜像自我获得审美完善; 10——高阶镜像具身认知;11——不完满的外源性客体获得审美完善;12——完满的外源客体之具身化反应;13——完满的外源性客体对不完满的现实性客体自我实施具身化反应;14——高阶审美间体的移情 - 共鸣反应;15——高阶审美间体对主体性自我的具身化重塑效应;16——理想化镜像自我的高阶移情 - 共鸣反应;17——理想化镜像自我的高阶具身认知;18——理想化镜像自我的低阶移情 - 共鸣反应;19——完满的外源性客体之升华产物; 20——完满的审美间体对完美的外源客体的价值映射效应;21——完满的审美间体对完美的客体自我的镜像具身反应;22——完满的审美间体对完美的主体性自我的镜像具身效应;23——完满实现的主体性自我对完满的审美间体的格式塔顶级移情- 共鸣效应。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一主体(即认知主体)经过其对审美嬗变后的第一客体的具身性转化与本体性体用之后而呈现出的系列性审美反应,导致其嬗变为元认知时空的审美客体(即第二客体、客体性自我)。对于这种主客转化的复杂情形,以往的哲学认识论、精神哲学、认知哲学和神经哲学等相关研究均未涉及,因而需要我们予以深入细致的思想辨识和意义阐释。

  3. 审美价值创生和审美快感涌现的精神辩证法

  审美意象创生以及审美快感涌现过程,深刻体现了人类精神世界创造审美价值表征体及转化体用审美价值的心理辩证法。在当代心理哲学家胡安·圣圭内蒂(Juan José Sanguineti)看来,整体突现论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难以提供一个有关心理活动和神经事件之间之因果关系的解释。[8] 依笔者之见,人对主客体审美价值的二度创造性加工、完满性建构和高峰性体验活动,主要以源于大脑前额叶新皮层并向全脑跨频扩散的高频低幅同步化伽马波作为脑电标记物,同时以人脑的多巴胺、内源性阿片肽等奖赏性神经递质的高峰性间歇释放过程作为神经化学标记物;与之同时,完满的第一客体审美意象、完满的第二客体审美意象、完满的主体性自我之审美意象,以及后两者最终实现的对立统一情景、完满的主客体自我与完满的第一客体世界最终实现的主客一体化和物我交融情状,共同导致了三位一体的格式塔审美意象的完形突现这一至高无上的审美意境。对审美主体、第一审美客体和第二审美客体来说,其各自的审美价值之所以体现了多元化内容和次第性重构的鲜明特点,其根本原因乃在于它们之间次第发生了复杂深刻的相互作用,由此不断衍生出新的价值成分,进而导致它们的审美价值内涵随着审美活动的时间进程而持续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一系列变化,最终导致它们的审美价值获得完形化整合与格式塔突现——呈现为意象形式的完满存在的审美价值。

  费雷拉(P. Ferreira)指出,人的自我意识通过对自己的分化而得以实现其统一,……同时,它又需要从外部世界发现自己——在其中发现并找到用以构成它的思想的范畴和形式。[9] 费雷拉将黑格尔的逻辑(黑格尔称之为“绝对概念”)的最高范畴特称为“自我意识”。换言之,发现自我与发现外在世界的活动是并存的、共时性的行为,自我意识涵纳了主客体世界的价值真理,能够以理性形式表征主客体世界的发展规律。当审美主体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在内心创生完满的格式塔意象之后,紧接着需要对之进行多层级、多阶段和多形式的本体性转化与具身性体验,其中包括审美主体对美的意识性体验、情感性体验、知觉性体验、客体感觉性体验、身体运动性体验、本体感觉性体验等丰富内容。由图3可见,对审美主体来说,在审美认知阶段,他借助对第一客体之审美价值的本体性转化与具身性体验而得以实现第一主体(即认知性主体)的审美嬗变与价值完善;在审美元认知阶段,他借助对第二客体之审美价值的本体性转化与具身性体验而得以实现第二主体(即元认知主体)的审美嬗变与价值完善,进而在格式塔意象建构阶段实现了完满的认知性主体与完满的元认知主体这两大自我的完形化合与内在统一。

  在图3里,PEO——完满的外源客体;OIS—— 理想化的客体性自我;PIO——完满的自我与完满的外源性客体所形成的格式塔整合体;MMS—— 多种形态和多层级的美感生成结构,包括对美的意识性体验、情感性体验、知觉性体验、客体感觉性体验、身体运动性体验、本体感觉性体验等; PRS——完满实现的理想化自我(由完满的客体性自我具身转化为完满的主体性自我)。在约翰·埃克尔斯(J. C. Eccles)看来,具有自我意识的心灵乃是个性特征得以形成的根源所在,在对其所接收的来自大脑皮层的信息做出概念性的解释及调节注意力等方面,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在神经生物学层面我们需要深入辨识心理学上的非实体性存在等概念,譬如自我的统一。([8],pp.27-28)总之对审美客体来说,在审美认知阶段,第一客体经由第一主体的意向投射、移情想象、具身反射和理想化塑造而得以实现完满的价值存在境遇,同样,第二客体在第二主体的意向投射、移情想象、具身反射和理想化塑造之系列作用下,得以实现完满的价值存在境遇;在格式塔意象建构阶段,完满的第一客体和完满的第二客体得以实现理想化和完形化的价值整合与内外统一境遇。最后,完满统一的两大审美客体与完满统一的两大审美主体再次获得格式塔式的完形化合与内外统一,由此标示了审美主体对审美价值的理想化创生、格式塔审美价值的客体性实现和主体性实现等层展性、累进性、迭代性和递归性境遇,由此体现了人类心灵审美、造美、验美和用美的精神辩证法原理。

  [ 参 考 文 献 ]

  [1]马克思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第42卷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 1979, 125-126.

  [2]Von Eckardt, B. What is Cognitive Science?[M].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6, 45-72.

  [3]Molenberghs, P., Fynn-Mathis, T., Böckler, A., Singer, T., Kanske, P. 'Neural Correlates of Metacognitive Ability and of Feeling Confident: A Large-scale FMRI Study'[J]. Social Cognitive and Affective Neuroscience, 2016, 11(12): 1942-1951.

  [4]Ticini, L. F., Urgesi, C., Calvo-Merino, B. 'Embodied Aesthetics: Insight from Cognitive Neuroscience of Performing Arts'[J]. Contributions to Phenomenology, 2015, 73: 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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