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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9-10-09 17:47 隶属于:经济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摘要: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也是助推新一轮金融改革的动力和催化剂。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摘要: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也是助推新一轮金融改革的动力和催化剂。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显露出一些问题,对市场运行效率造成一定影响。对此应提高重视,准确判断,谋求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新思路,构建更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力争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关键词: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改革;公司制;市场化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 引言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助推新一轮金融改革的动力与催化剂。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决定》从战略高度上明确了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显著成就,但金融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明显落后于银行、保险、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的改革,尚不能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以及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在结构设计、管理机制、运营效率等各方面仍有待加强。 当前,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推进金融领域深层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中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浪潮袭来的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构建一个更加市场化、高效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是当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亟待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 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

  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国内外不同机构和人士的看法各有侧重。 国外观点侧重于硬件设施,主要关注服务支付清算和交易。 2012 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将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为用于清算、结算或其他金融交易包括系统运行方在内的各个参与机构之间的多边系统。伯南克(Bemanke,2009)则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视为以实现金融机构间的相互联系的“管道”。 国内部分学者的观点则认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环境等软约束条件。 欧阳岚(2005),张捷、陈皓(2001)认为,金融基础设施是包含一整套支持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信息披露机制、交易与清算组织、监 管 机 构 等,主要包括法律基础设施、会 计 基 础 设施、监管基础设施三部分。

  三、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主要包含四大类,十二小类。 第一类是支付清算基础设施,主要包含银行间支付系统和银行卡组织,如中国银联、人民银行支付清算体系。 第二类是证券、期货、黄金市场基础设施,主要包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结构、期货交易所和黄金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类是货币及债券市场基础设施, 主要包含银行间本外币市场、国债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机构,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最后一类是场外市场基础设施,包含场外市场、私募产品交易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所, 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市股权/产权交易所。

  四、 目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就现状而言,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中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各机构几乎完全依附于对口监管部门,运营管理和行业监管没有进行明确的边界划分,形成了“监管办市场”的格局。 二是组织形式不一,虽然相当一部分以公司制机构的形式运行,但仍存在大量非公司法人机构,而导致这种格局的更多是历史原因, 而非金融体系的最优考虑,严重影响市场效率。 三是体系零散,各机构未形成有机整体,甚至在局部市场还存在人为割裂,例如债券市场。

  五、 对策与结论

  未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应朝着市场化、公司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

  第一,推动机构与监管分离,设立专门国资管理平台。 2017 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 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未来将势必进一步推动监管体系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为满足市场化要求,各相关机构应逐渐淡化与监管部门的归属关系,实现金融市场各机构的各司其职。 监管部门应推动监管理念的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继续履行对相关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能,但不再直接管理相关机构的运营事务。 在非公司制机构进行公司化改制之后,各相关机构可由出资股东进行管理。 在具体股权架构设计上,可以设立专门的国资管理平台,对承担基础设施功能的全国性金融机构进行控股。

  第二,推进交易所等非公司制机构的公司制改革。 市场化是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和改革的必然方向,那么公司制就是实现相关机构市场化的前提条件。 应尽快明确交易所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交易所真正成为市场的核心。 只有实现了公司制改革,才能进一步推动交易所上市,推动资本市场走向规范、成熟和开放。 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公司制交易所的尝试,四大期货交易所中最后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代表场外交易系统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建立公司制交易所的成功案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可以将公司化改制向更深层次推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一系列非公司制交易所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但为了满足新时代金融市场建设的更高要求,应该尽早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非公司制机构的法人类型和所有权归属,研究并着手实施公司化改制。

  参考文献:

  [ 1] 张捷,陈皓. 金融基础设施创新与经济发展[ J ] . 中国软科学,2001,(11):45- 47.

  [ 2] 刘运涛,曹楠.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J ] . 金融发展评论,2015,(8):141- 146.

  [ 3] 欧阳岚. 关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思考 [ J ] . 江汉大学学报,2005,(1):68- 70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来源:《现代管理科学》,作者:蔡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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