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劳动法学领域重点研究的对象,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因此在人类社会生产中大量普遍的存在。对于“劳动关系”这个概念的界定,到目前为
摘要: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劳动法学领域重点研究的对象,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因此在人类社会生产中大量普遍的存在。对于“劳动关系”这个概念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学界没有统一的标准,分析“劳动关系”这个概念,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差异性分析,在劳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主要表现在先产生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而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建立,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形式转变,也是劳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除了是劳动关系的反映之外,往往国家还会通过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给予积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使劳动关系得到稳定发展。
二者区别表现在:(1)形成条件不同。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作为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劳动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加入劳动法律规范,才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力的使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拿到用人单位所给付的报酬,这样与用人单位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规范,二者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二者在内容上不存在必然联系。(3)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意志社会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二者的涵义并不一致。“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①。通过这样的观点来认定劳动法律关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
二、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学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观点众多,本文采纳董保华教授的观点:“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②。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是不同层面的包含关系,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事实劳动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依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欠缺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这就形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劳动关系。(3)双重劳动关系中其中有一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③从这几类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来看,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定要件,但存在前提是必须具备劳动关系,它包含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内容、客体等。从外延角度层面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其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内。所以劳动关系的外延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后两者是并列的意识层面的概念,而劳动关系则属于经济基础范畴,三者不属于同一层面。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劳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个劳动者为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由于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通常将另一个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这种做法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④从理论角度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着差异性。
1.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⑤该条体现了劳动关系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主体具有特定性。⑥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不特定、多样化,既可以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以是若干个平等主体之间。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存在财产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准确的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的同时,也存在伴随义务。例如,雇主应提供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雇主承担,员工应当遵守有关雇主担保义务和其他内部规定;劳务关系中没有伴随义务。法律赋予的主体待遇不相同,区别在于社会保障福利方面。劳动关系的工人除了获得的工资,有保险、福利,这是法律规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报酬,由工人自己承担工作风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工人以雇主的名义工作,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通常由工人独立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如果不履行劳动合同,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赔偿,罚款等;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引起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类普通的民事责任。
注释:
①宋宗宇,陈丹,李勇:《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的理念与方法》,载《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78页。
②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③常凯:《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④李觉新:《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工伤待遇谁“买单”》,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年12月16日,第2版。
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条。⑥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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