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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用工关系法律探析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9-01-12 09:59 隶属于:综合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用工关系管理对于包括货运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是关系企业能否正常运转和顺利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同的用工形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用工问题既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又涉

  【摘要】用工关系管理对于包括货运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是关系企业能否正常运转和顺利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同的用工形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用工问题既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又涉及相关法律争议的防范。文中拟结合货运企业在实践中的不同工种分析其可以采取的不同用工形式,为理顺货运企业用工关系奠定基础,为货运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和经济性提供参考。

货运企业用工关系法律探析

  【关键词】运输企业;劳动关系;用工形式

  用工关系管理对于包括货运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是关系企业能否正常运转和顺利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不久前处理的一起货运企业和大车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让笔者开始思考货运企业的用工问题。不同的用工形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用工问题既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又涉及相关法律争议的防范,值得法律专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人好好思考和分析。本文拟结合货运企业在实践中的不同工种分析其可以采取的不同用工形式,为理顺货运企业用工关系奠定基础,为货运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和经济性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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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货运企业用工关系管理概述

  众所周知,不到十年的时间,以淘宝、当当、亚马逊、京东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象。各大电商的销售数据不断刷新公众对于电子商务销售力量的认知。电子商务发展火爆的背后,则是大量的实物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纵横交织的物流网络中“穿行”。而这种“穿行”得以实现则有赖于大量货运企业有条不紊的货物运输行为。一方面,没有货运企业的物流行为作支撑,电子商务不可能获得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网络消费习惯所支撑的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也将货运企业“拉扯”进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通道。

  面对货物高速“穿行”的需求,货运企业不但要迅速完成企业规模的扩张,以具备更为强大的货物运输能力,还要大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以适应企业发展要求。而这一切的核心是货运企业的人员管理。合理有效、条理清晰的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其他管理制度实现的基础。

  实践中,疲于扩张和繁忙运输业务的货运企业,在人员管理上的瑕疵和纰漏让企业频频面临劳动争议的同时,也拖累了企业的发展速度。所以,为了事半功倍,货运企业有必要在认真分析企业工作种类的基础上,冷静思考企业的用工需求,针对不同的用工需求选择不同的用工形式,做到既能保证企业的运营需要,又能够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这也是本文分析和探讨的目的所在。

  2企业不同用工形式的简要分析

  实践中,企业的用工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劳务用工等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为满足后续分析的需要,现对实践中企业不同的用工形式做简要分析。

  2.1劳动合同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是指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工单位须依法承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同时,在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后成为单位的一员,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外,还须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简要概括劳动合同用工的特点就是:用工关系稳定,员工要接受单位的严格管理,服从单位安排。当然,单位在对员工实施严格管理的同时须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如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等。

  2.2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辅助形式。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专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处理与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实际的用工单位根据与派遣公司的协议使用派遣单位为其派遣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是用工单位而非派遣单位。

  关于劳务派遣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因为与本文的主旨无关,在此不做讨论。对于实际用工企业而言,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实际用工单位可以免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与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等方面事宜的麻烦。换句话说,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所有与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事务都由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实际用工单位用工的灵活性明显增加,用工成本也会有较大降低。

  2.3小时工用工

  小时工是指某些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来获得收入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以小时工为用工形式的,需要满足“每天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超过4小时、发放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天”等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由于提供小时工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同时在几家单位工作,所以,实践中,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依据法律随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标准的劳动合同用工相比,在能够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情况下,企业采取小时工用工形式的,可以有效减少劳动关系处理的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支出,降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以及用工的成本。

  2.4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约定的劳动服务,用工单位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由于双方的用工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规则的约束,所以,双方在用工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内容完全由合同决定。换句直白的话说,干多少活拿多少钱、要不要休息完全由双方说了算,没有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休息休假的限制等等,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很显然,对于企业来说,劳务用工应该是最为省事省钱的用工形式。实践中,大量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重新就业时,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很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愿意选择这些人员的原因就是劳务用工具有省事省钱的好处。当然,基于本文的写作角度,劳务用工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暂不做讨论。

  3货运企业用工形式的法律分析

  货运包括陆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以及管道运输等。不同类型的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模式不同,涉及的人员利用也具有不同的特点。限于文章的篇幅,也为了讨论更有针对性,本文仅就汽车货运企业所涉及的用工关系进行分析。以下根据汽车货运企业不同的工作种类来分析货运企业的用工形式。

  3.1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层用工关系

  货运企业的管理层是企业的精神层,虽然未必参与具体的货物运输操作,但是,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正常运转都至关重要。所以,管理层的稳定是关系货运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在货运企业起步以及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货运企业不但应当努力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稳定性,还应当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激发其参与企业运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潜力。

  出于上述考虑,货运企业应当与处于企业管理层的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较长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对企业看中/看重的人员直接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些企业害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是担心员工在与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因为没有危机感而丧失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在相关工作中的创新动力,这种状态会给企业在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激励制度的设计上提出挑战。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保证员工在企业的安全感、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对企业利益的认同感等方面都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建议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持积极态度,努力通过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激励制度的科学设计消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人员管理上的消极影响。如果货运企业在与管理层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能够保障其各方面的待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管理层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3.2货运企业作业层用工关系

  货运企业作业层员工的种类会因为企业经营业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企业同时有自己的仓储仓库、场站、油库等物流配套设施,那么,企业作业层的人员种类会比较多,比如保管、理货、装卸搬运、车辆调度、运输车辆司机以及押运等等。如果企业仅涉及货物运输而没有其他的辅助业务经营,则涉及的人员主要是车辆司机和押运人员等。

  对于作业层人员,企业需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灵活选择劳动合同工、小时工、劳务用工等多种形式,既要满足企业的实际业务需要,又要符合法律规定防范用工争议的发生,当然,还要尽量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可以说,用工关系的科学选择对企业十分重要,做不好,企业可能会麻烦不断,而做好了,则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工作。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企业的用工需求,对货运企业作业层人员不同用工的用工形式分析如下。

  3.2.1仓库看护、车辆调度等人员的用工关系

  对于货运企业来说,仓库看护、车辆调度等人员属于其较稳定的作业层人员。仓库看护人员的工作涉及货运企业仓储货物的安全,车辆调度人员涉及车辆使用的秩序和效率,两个岗位的员工对于货运企业的经营安全和效率非常重要,企业当然应当保证两个岗位用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对于仓库看护、车辆调度等涉及企业安全和秩序的这些人员,货运企业应当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样既可以保证这些人员的稳定性,又可以实现对相关员工的严格管理。

  3.2.2理货、装卸搬运人员的用工关系

  货运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理货、装卸搬运人员的用工关系。如果货运企业有自己集中管理的仓储、场站并且相关的理货、装卸搬运业务量多并且通常是连续发生,则企业对于理货以及装卸搬运人员的用工需求也是稳定的。那么,企业就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与适量的理货、装卸搬运人员确定劳动关系,以满足企业实际业务需要,避免出现理货、装卸搬运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当然,如果企业的理货、装卸搬运业务是有规律的发生于一天当中的某个时间段或者一个月当中的某个时间段,企业可以在配备少量理货和装卸搬运人员的同时,在装卸搬运业务集中发生的时间段内签署适当数量的小时工来满足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合理数量的小时工既可以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又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另外,如果能够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人员属于季节性劳动者,如,只有在农闲季节才从农村出来干活的农村劳动力。这些人员通常只愿意干活拿钱,而不愿意接受企业的制度约束,同时,他们对于工作时间(工作的时间段、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长是否可以获得加班费等等)、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也没有实际需求。企业在利用这样的人员时,可以选择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来用工。

  再有一种情形,即便不属于季节性用工或者利用的不是季节性比较明显的人员,如果货运企业的相关岗位由于劳动强度、工作特点等具有流动性较强特点的,企业为了避免因频繁处理员工入职、离职、社保等劳动关系问题而引发的麻烦,可以考虑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企业的用工需求,也可以大大简化处理劳动关系的工作,节约用工成本。

  3.2.3大车司机的用工关系

  运输车辆是货运企业流动的生产线,而大车司机就是这流动生产线的掌控者。因此,对大车司机的管理既关系到货运企业能否顺畅运营,也关系到货运企业的运营安全。随着货运企业的大规模扩张以及货运业务的急剧增长,各货运企业对于大车司机的需求明显增加。实践中,货运企业与大车司机的关系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带车挂靠货运企业的大车司机。

  现实中,有很多大车司机或者其家庭为了投资和运营的目的而购买大货车。但是,在购车之后,单靠个人的营销能力要想使得所购买的货运车辆能够充分运营而赚取比较多的收益往往比较困难,同时,客户对运输资质的要求也使得这些单车司机很难获得承运业务。鉴于这种现实情况,越来越多的拥有货运车辆的司机通过挂靠货运企业的方式来开展业务。货运企业中就出现了带车司机这样的司机群体。他们拥有自己的车辆并且主要利用自己的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但是,车辆运输业务的承接、货物装配、发票的开具以及税收的处理等等都由货运企业负责,大车司机按照约定从运营收入中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收入。

  这种情况下的大车司机与货运企业之间其实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用工关系。货运企业应当与带车挂靠的大车司机签订挂靠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发生争议的,按照挂靠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处理。

  ②与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大车司机。

  货运企业仅靠挂靠车辆当然无法满足运营需要。货运企业尤其是业务迅速扩张的货运企业,配备足够的货运车辆是必然选项。而这些车辆也必须配备稳定的驾驶人员。为了保证对运输车辆司机的管理,满足货运车辆的使用需求,货运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关系保有一定数量的大车司机。作为企业员工的这些大车司机要接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单位的具体用工安排,包括运输车辆、运输线路、运输货物种类等均应由货运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统一安排。

  ③与运输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大车司机。

  据笔者了解,现在的很多大车司机是农村户籍的人员。在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可供年轻人选择的工作机会较多,所以,很多年轻人并不考虑工作时间长、风险高、很辛苦的大车司机工作。而在可供选择的工作机会不多的农村,很多年轻人选择考取大车驾驶证当大车司机挣钱。而且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与其他的工作相比,大车司机的收入算是比较可观的,这在客观上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人走上大车司机的道路。所以,在大车司机群体中,有大量的农村户籍人员。这种现实情况对于货运企业与大车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有重要影响。

  首先,农村户籍并且在农村保有家庭和农业生产活动的大车司机,他们对于工作虽然有一定的稳定性要求,但是,由于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在农忙季节有必须要回家处理农活或者帮助家人处理农活的需要,所以,他们又不愿意接受货运企业太过严格的管理约束。

  其次,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与一般城镇人员有明显不同。这些大车司机因为在农村还保有家庭和农业生产活动,通常他们已经参加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他们一方面无法确认在大城市工作的持续时间,另一方面也没有将来在大城市享受相关的医疗和养老待遇的意愿和心理预期,所以,他们不愿意甚至坚决不同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都是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的,大车司机在不愿意承担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就更倾向于与货运企业不建立劳动关系。

  仅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为了更自由、更方便,一方面为了省下来缴纳社会保险的钱,这些大车司机到货运企业上班时更愿意选择与货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具有上述特征的大车司机,货运企业可以考虑与其建立劳务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劳务关系,货运企业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司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劳务协议而非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以单位内部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此类大车司机的主要依据,货运企业与大车司机的关系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可能会对货运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可能会因为未与司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要求支付双薪、因为未为司机缴纳社保可能成为司机维权的理由、未缴纳社保也可以成为大车司机随时离职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等等。这些都应该是货运企业应当防范的隐患。防范的主要做法是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并且在劳务协议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利用企业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管理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司机。

  4结束语

  作为快速发展并且面临诸多市场考验的货运企业来说,用工形式和人员管理是关系企业运营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各种用工形式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是货运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业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综合考虑和选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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