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国政府、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区块链技术得以迅速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在区块链领域具备良好基础,要大力推
近年来,各国政府、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区块链技术得以迅速发展。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在区块链领域具备良好基础,要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和区块链融合发展。”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已在物联网、数字资产交易、数字金融等多领域中得到应用。快速发展的区块链技术为票据交易提供了新途径,即票据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数字票据。不论是区块链技术还是以其为基础构建的数字票据,二者都是近年来非常新兴的科技产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为了更好地掌握数字票据,本文将从概念出发,明确数字票据的概念,并以传统票据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原理为基础,通过对比分析明确数字票据的本质,以期为数字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助力。
1数字票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票据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数字票据的概念。在学术领域,相关金融界人士认为数字票据是在维持现有票据属性、市场运作规则与法律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应用区块链技术创造出的新型票据形式。也有学者表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票据是凭借其自身“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等特点,创造性地实现了票据交易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支付工具。相关法学研究人士认为数字票据即依照法律规定发行的,将互联网金融作为基础,电子数据作为载体,依靠数字票据系统,通过网上银行发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票据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电子指令。综合来说,数字票据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利用其自身优势,吸收电子票据的优点,创新出来一种票据表现形式。
2数字票据与传统票据
有关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二条将我国的票据形式以一种列举的方式将票据归类为汇票、本票、支票三大类。赵新华教授认为票据法对票据的定义只作了词语性定义而并未作出实质性定义。关于票据的实质性定义,可以定义为票据是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面记载金额的有价证券,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由出票人签发,自身或者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确定金额,并可依法自由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即为票据”。我国学者赵意奋认为对于《票据法》中票据的定义,更多强调的是一种承诺,也就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进行支付的承诺,不论这种承诺载于何种载体之上,只要承诺和付款数额明确,票据的支付功能便实现了。从此种意义上看,虽然数字票据在交付方式、载体形式、签章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票据存在差异,但在核心、实质的票据功能上并无太大差别,因此数字票据应当归入传统票据中,传统票据应包含数字票据。
3数字票据的实质———票据
有国外学者认为:“依据法规和传统观念,区块链票据是不被认可的。票据的本质就是一张表明付款权利的纸。”依其观点,无论谁持有这张纸,只要持有人正确地签署了这张纸,持有人就拥有这份权利,而数字票据正是因为其无纸化的特性导致其不能被当作传统意义上的票据对待。然而国外学者的研究多是立足于本国票据法,与我国票据法基础理论终究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应从我国票据法的基础理论出发去探究数字票据的本质,辨明其法律属性,这也是构建数字票据制度的前提与基础。
3.1从票据的性质出发———有价证券
一直以来我国学界认为票据的基本性质应属于一种证券,更明确地说应是有价证券。如谢怀栻教授认为“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就证券的概念,一般而言,是指用以证实或设定权利所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上的权利。然而学理上对于证券的定义存在不同学说:一是“表彰说”,认为证券是通过在特定的纸张上记载图形或文字,用以表彰权利的书据。此种观点表明证券的形式要求,即必须是纸质形式。二是“设权说”,认为证券是用以证实或者设定权利所作成的凭证。此种观点并没有严格要求证券的纸质化形式,而是着重强调证券上的权利。三是“结合说”,认为权利与证券二者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此种观点认为证券是权利的物质载体,是权利和纸的结合物。有价证券以证券的概念为基础,其是指以表示特定民事权利为内容、其权利的行使以持券人持有证券为必要条件的证券。也就是说有价证券是证券和权利相结合形成的统一物,权利人若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就必须且只能通过证券,此也体现了债权与物权二者的结合。从以上相关证券理论来看,多数观点均认为有价证券需具备纸质形式,谢怀栻教授的《票据法论》一书中在介绍证券时更是在“证券的形式”五字后以括号形式添加“(一张纸)”三字,足可见其对证券纸质形态的坚持。然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成立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并迅速实现了证券无纸化,我国在推行证券无纸化方面已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基于此,一些学界观点如认为有价证券必须具备纸质形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此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纸质证券(“物”形态的证券)已不符合证券发展趋势。以电子信息形态存在的数字票据最大的特点便是无纸化,这也注定了其不符合传统证券理论对证券纸质化的要求,而现今在证券无纸化的趋势下,数字票据恰好迎合了有价证券无纸化的趋势,为其作为票据存在提供了合理条件。并且数字票据符合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如有价证券表示一种财产性权利;有价证券是权利和证券的紧密结合等。因此,数字票据迎合了有价证券的无纸化趋势及其他特征,与传统票据的法律性质即“有价证券”相同,故数字票据未突破票据的法律性质,仍为票据的一种。
3.2从票据的基本原理出发———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
3.2.1票据无因性理论对数字票据的无因性分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成立只需要票据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条件,而无需探究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数字票据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共识机制和公开透明等功能,把相关信息上传至区块链,使得数字票据不符合票据的无因性要求,成为有因性证券,因此其不是票据。此种观点是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上一种绝对、必须具备的原则,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恰当。赵新华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立足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而对票据作出的规定,是由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非其本有的。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为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保障票据的安全和流通,它不是法逻辑的必然产物,而是法技术的结果。如此,既然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当时的经济生活需要,那么当新技术使传统社会经济活动发生改变,即使不具备无因性要求也可适应当下经济活动需要时,坚守传统的无因性原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之所以赋予传统票据无因性是因为过去我们无法知晓前手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是保证票据流通与效率而牺牲安全价值的必然选择。现今数字票据得益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公开透明的特征使背书前所有票据行为和原因关系都变得公开、可查,更好地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那么在票据的效率和安全都得到了保证的时候,无因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笔者认为以票据的无因性理论来否定数字票据的票据本质是缺乏依据的,数字票据的本质仍应是票据。3.2.2票据要式性与文义性理论对数字票据的要式性与文义性分析有学者认为数字票据数据电文是以电子脉冲形式存在的,不符合票据法的要式性与文义性。所谓要式性即票据的形式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其效力将受到影响,签名、书面、款式等是传统票据要式性的主要体现。而数字票据虽不同于传统票据存在纸质票面记载,但也存在签章等过程,能够做到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要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区块链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和信息的结合,自然是不具备纸质形态的。其次,过去在我国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长期以来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最终其也是建立在“书面”这一前提和基础上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已较清楚地认识到这一问题,于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的范畴时就已经将数据电文纳入其中。那么既然数字票据与电子合同都同样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其存在形式同样都是数据电文,又同样具有相似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票据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也应包括数字票据的数字电文形式。最后,可比照传统票据设计数字票据的记载内容和格式等,数字票据完全可以形成规范统一的格式要求。因此,数字票据符合票据的要式性要求。所谓文义性是指票据的内容必须以票据的书面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借助票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自己的意思进行补充或改动。对于数字票据,票据的文义性规则同样适用。数字票据一经出票或转让,当事人就应遵守并履行数字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禁止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对抗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数字票据符合传统票据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票据法理论,其并未突破票据的本质,依然属于票据的一种。
4结语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构建的数字票据的兴起为票据法律制度既带来了积极的一面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目前我国对数字票据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这个阶段要面对的核心问题不应仅是数字票据的实际操作与法律制度完善,而更应是如何看待数字票据,如何界定数字票据的法律性质。数字票据虽然给传统票据带来了挑战,但数字票据并未突破票据的本质,依然属于票据的一种。未来对于数字票据制度的构建完全可以回归于票据法及票据理论本身,只不过在遇到特殊问题时,可能需要对票据法理论作出新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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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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